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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 监测监控信息系统验收标准发布时间:2014/7/3 22:41:09 独立访问IP:3389
1、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应当由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经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对化工集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实现信息化管理。 2、建立严格的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及设备维护等管理制度,严格信息系统的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明确固定的值守人员,保证系统连续运行。值守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应建立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机制,有正规的保障经费来源渠道,并纳入当地财政经费的保障范围。 4、有专门的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有专用服务器及大屏、计算机等终端显示设备,有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有线、无线网络运行系统和通讯系统。 5、建立化工集中区内重点化工企业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至少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机构、人员、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工艺、重大危险源等)、应急信息(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应急物资和装备、应急队伍和专家、应急保障机构等)等内容。数据库具备数据采集和维护功能,兼备查询、分析等辅助功能。化工企业基础数据采集率达50%以上,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数据采集率达100%。 6、重点部位和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点监测参数报警信号接入控制中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危化品运输通道等重点部位和重点路段实施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具备视频轮巡、图像自动存储、录像回放等功能。化工集中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覆盖面应达80%以上。 7、事故现场实现远程报警,控制中心报警信号通过音频、视频两种方式显示。值守人员接警后应急响应迅速,处置程序清晰。 8、控制中心可通过有线及无线两种通讯方式人工报警,控制中心与重点企业控制中心、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具备应急广播、短信平台等信息发送功能,并保证通讯畅通。 9、本标准仅适用于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集中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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